协会章程
深圳市老年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深圳市老年协会(英文译名:
Shenzhen Elderly Association ;英文缩写:SZEA)。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本会是由我市各级各类老年社团、老
年产品和服务单位以及个人自愿组成的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紧紧围绕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目标开展工作,服务全市老年人。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深圳市民政局和登记管理机关深圳市社会组织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笋岗路12号中民时代广场B座320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努力把本会建设成为我市各级老年(人)协会以及广大老年人与各级党政部门沟通的桥梁和联系的纽带;及时传达国家和省、市各级党政部门有关老年工作的方针政策和领导的重要讲话批示;及时向党政部门反映老年人普遍的要求和工作建议;着力发挥老年人的积极作用,积极引导老年人为社会经济发展继续做出贡献;按照上级党委要求,协助做好全市各级老年协会党建工作。
(二)按照国家和省市相关要求,积极协助全市各区、街道和社区建立完善老年(人)协会组织网络,并纳入规范化发展轨道。
(三)通过购买服务方式,承接政府委托或转移管理和服务老年群体的部分职能任务。
(四)本会打造若干个全市性为老服务品牌项目,根据实际需要,与时俱进及时开展多种形式的公益性或有偿服务活动。
(五)搭建会员间的合作交流平台,组织会员联谊活动,增强会员间的学习交流和联系沟通。
(六)组织编印会刊等内部交流刊物,为基层老年(人)协会提供政策、行业信息等相关资讯,组织专业研讨会、高端论坛等活动,组织会员参加专业研讨会及考察活动。
(七)利用全市老年(人)协会组织网络资源,开展全市性有关养老服务的专题调查研究,为政府相关部门提供决策参考。
(八)申请和接受政府拨款、企业赞助与社会捐赠资金。严格遵守资金计划管理使用规定,对政府拨款、资助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监管和绩效考核。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本会根据自愿原则接受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本会亦可邀请在老年相关领域内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人士加入本会。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 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具备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授权的办公室注册登记会员,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参加本会活动、接受本会提供的服务;
(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一)本会会员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鉴于各级各类老年社会组织均属于纯公益社团和个人会员属于工作需要性质,故不需缴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提前30个工作日书面通知本会办公室,并按本会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办理会员退会手续。企业会员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会章程,将由本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本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选举办法根据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的方案执行。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对本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五)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六)制订或修改章程(含会费标准);
(七)决定终止事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的2/3以上出席,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的过半数以上通过。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十八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人数不多于会员数的1/3。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本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十九条 理事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会员大会每两年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三)选举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
(四)拟定本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制定本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决定本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本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八)根据会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秘书长、副秘书长和本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九)制订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过三分之二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且涉及重大事项审议须以无记名投票表决。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也可由会长委托副会长召集和主持。1/3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选举产生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由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规则、程序:
(一)由本会办公室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方案;
(二)将具体方案提交常务理事会会议审议通过;
(三)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立监事1名,由政府主管部门推荐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选连任。理事和办公室工作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
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团体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
周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能超过70岁,而且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
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
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
单位审查并经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本会常务副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应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本协会设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会议闭会期间,由常务副会长负责主持协会工作。常务副会长通过召开办公会议,具体组织落实常务理事会议决定以及会长交办事项和日常工作安排。副会长协助常务副会长主持协会日常工作。
第三十二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议决定;
(四)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三条 本会设立监事1名。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参会人员资格确认、程序和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确认理事会决议事项的合法有效性,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依法依章、公平公正协调处理内部矛盾,有权提出召开理事会协调有关事项表决议案,并维护当事人申辩权利;
(六)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等开展业务活动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企业、社会组织及个人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本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本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其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本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代表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九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 本会进行年度报告、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 本会按照相关规定,每年按时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活动安排。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展览会,举办对外交流,与境外民间组织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及社会捐款等,必须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审查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五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本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本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2016年 7 月19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常务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