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机构护理不周致使老人长褥疮,需承担赔偿责任!
随着养老机构兴起,社会养老需求增加,老人入住养老机构比率不断升高。养老机构在运营过程中,应向入住老人提供细致、周到服务,并对老人的身体及精神状况进行监测,如发生紧急情况或老人突发危重疾病,应及时通知其监护人。如因养老机构的过错,导致老人未能得到妥善照顾,或在紧急情况下未能得到及时治疗,养老机构应承担赔偿责任。
下面的案例是一则关于养老院未能妥善照顾入住老人,导致其患有褥疮,且事发后未能及时通知患病老人的家属,导致就医不及时而需承担赔偿责任的案件。
基本案情
2021年2月28日,甲方某养老机构与乙方郑某、乙方监护人陈某(郑某的女儿)签订了《托养服务合同》,甲方为养老机构,郑某为入住老人,陈某为郑某的监护人。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提供养老服务,合同期限为自2021年2月28日至2024年2月27日止,养老服务费每月4000元,包括伙食费、床位费和服务费。郑某按约定支付了养老服务费。合同亦规定,如发生紧急情况或突发危重疾病,甲方应及时通知郑某的监护人。
2022年6月30日,郑某已经患有褥疮感染两个月,养老机构才通知郑某的监护人陈某。陈某得知后立即将母亲接走,并送至医院治疗。根据门诊病例显示,郑某右髋及骶尾部皮肤破溃一个月,右髋部及骶尾部多处压疮、破溃、结痂、触痛,被诊断为褥疮感染。自2022年6月30日至2022年12月26日期间,郑某多次就医,其中于2022年10月18日接受了切除局部修复术。郑某治疗所花费的自费医疗费大部分已由养老机构报销,仅剩最后一笔医疗费611.6元至今未支付给郑某。《托养服务合同》于2022年7月5日解除,郑某于2023年10月17日去世。
郑某的女儿陈某将此事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养老机构承担郑某治疗期间的护理费35800元、营养费8950元和交通费1890元。
被告养老机构辩称,已经报销了郑女士治疗所花费的部分自费医疗费,并且承担了郑女士非褥疮感染的费用2500余元。原告主张的其余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均为双方解除托养服务合同后产生的费用,被告不应承担。
法院判决
养老机构与郑某签订的《托养服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而合法有效,双方应依约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约定养老机构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应尽力合理地保障郑某的人格尊严和人身、财产安全,并在郑某发生紧急情况、突发危重疾病时及时通知监护人。某养老机构服务人员未按约定提供服务,由此造成郑某人身或财产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经法院调查,郑某在养老机构居住期间感染褥疮,养老机构未及时通知郑某家属外出就医,并未如实告知郑某的病情,未履行及时通知的义务,致使郑某感染褥疮后未能及时得到治疗,养老机构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鉴于郑某在诉讼过程中已故,陈某作为其继承人有权要求某养老机构赔偿合理经济损失。
双方一致认可服务合同于2022年7月5日解除。合同解除后,法院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扣除非治疗褥疮感染的医疗费用,并结合相关法律规定予以确定,最终判决被告养老机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陈某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共计17346.46元。
总结
虽然这则案件法院最终判决养老院承担了相应的金钱赔偿责任,但是因养老院的疏忽照料造成老人后期需多次就医,甚至还需经历切除局部的痛苦,这些却是金钱所弥补不了的。
这则案例,不仅警示了养老院:1、在提供养老服务时,应加强养老护理员的技能培训,提升其护理服务能力;2、在意外发生时,应当及时采取救助措施;3、对卧床老人应做好褥疮风险防范工作。而且还告诫了养老院入住老人的家属,应经常探望入住老人,了解其身体健康状况,并对养老院的服务进行监督,这样才能及时发现问题,采取措施,避免发生严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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