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资讯 > 新闻中心

警惕养老服务合同里的“基础设施使用费”陷阱

日期: 2024-04-30 00:21:07  黄焰琳律师     来源:

          今天看到两则关于养老服务合同强制约定,养老院向办理入住的老人收取(一次性)基础设施使用费,交费后不得主动申请退费的案例。

 

案例一:

 

魏阿姨和老伴都是再婚,与儿女分开居住,因行动不便,决定寻求养老院的服务。在养老院销售经理的精心推销下,他们被养老院美好的环境和服务吸引,签订了养老服务合同,并支付了一次性基础设施使用费243900元。然而,养老院未能按约提供入住服务,导致魏阿姨向养老院提出退款要求,但遭到拒绝。经过8个月不停奔波交涉,最终在消费者协会的介入下,养老院退还了173900元。值得注意的是,在养老院让魏阿姨签署的退款申请书上注明魏阿姨和老伴是因家庭原因申请退出”。最终,魏阿姨和老伴未能享受养老院的服务,却白白损失了7万元。

 

案例二:

七旬老人黄某与广东某养老投资公司签署了一份《养老服务合同书》,约定该养老投资公司为黄某提供养老服务,要求黄某支付167000元的基础设施使用费。根据合同约定,黄某支付费用后一年内不得申请退款,超过一年后申请退款将被视为违约,只能退还基础设施使用费的60%,剩余40%不予退还。然而,黄某在支付费用后才意识到这笔费用相当于会籍费,并非养老服务费。入住后还需每月额外支付7000元的床位费、水电费、餐饮费、护理费等。在支付费用的次日,黄某要求该养老投资公司退款,此时,黄某并未实际入住养老院

广东某养老投资公司拒不退款,黄某将其诉至法院。法院审理认为,养老服务合同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包括日常生活照顾、医疗护理、精神慰藉、临终关怀等内容。老年人与养老机构之间的信任关系是合同履行的基础,因此合同不适宜强制履行。考虑到黄某与某养老投资公司之间已发生纠纷,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法院支持黄某要求返还基础设施使用费的请求。此外,合同中关于退款的约定加重了黄某的责任,限制了其主要权利,因此被视为无效的格式条款。最终,法院裁定该养老投资公司全额返还167000元。

 

以上两个案例案情基本相同,但是最后结果却相差甚远,为什么?分析原因可知,案例一是通过协商解决,最终的和解方案只要双方都认可即可。而案例二是通过诉讼解决,是由法院根据基本事实、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裁决。这样一看,似乎诉讼比和解更好呢!其实不然,和解和诉讼都是日常解决问题的有效方法,哪种方法更有效,能帮当事人争取更多利益,需根据不同案件的案情来判断。就本文所述案例而言,其实和解和诉讼都可以达到费用全额退还的目的,但是案例一可能因某些原因,当事人并未积极争取全额退费,才导致7万元损失。

 

为什么“基础设施使用费”应该全部退还?即便合同约定了“因老人原因不能入住养老院,基础设施使用费不退”,但在未办理入住的情况下也应全部退还?

 

首先,我们先看看这笔费用的性质。该名目费用并非定金/订金性质,其不能对合同的履行起到担保作用,也不能在合同履行后抵扣养老服务费。根据该费用的名称来看,该费用应属于“器具使用费”。可见,其实质是因在养老院居住期间使用院内设施所产生的费用,也就是说,如果老人没有入住养老院,这笔费用就没有产生,养老院没有理由收取该费用。因此,在未入住养老院的情况下,不论是因老人自己原因未入住,还是因养老院原因未入住,该笔费用都必须全额退还。

 

再者,该费用与入住养老院后每月产生的床位费、管理费等相关费用相重叠,有重复收费之嫌。如果养老院并不能对该费用进行合理解释,即便老人已经入住了养老院,仍然可以要求养老院退还该笔费用,或折抵之后的相关费用。

 

最后,关于养老服务合同中有关“基础设施使用费不退”的约定,一般认为是养老机构单方拟定的格式条款,因其不合理地限制或排除老年人的主要权利、加重了老年人的责任,应被认定无效。在案例二中,法院就是根据“格式条款”的相关规定认定合同中“交费后一年内不得申请退款”的约定无效。由此,判决养老投资公司将基础设施使用费全部退还给黄某。

 

关于签订养老服务合同的几点建议:

1. 签订合同时,要看清关于费用组成、退款条件、服务期限等重要条款;

2. 签订合同时,最好有亲属陪同,共同商议签订;

3. 在发生纠纷后,不要慌乱,可以先咨询律师意见,寻求解决问题的最佳方案  

 

(如有法律问题需要帮助,请参见站内文章2024年,您需要一名‘法律管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