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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有重大变化系列之一|删除“公证遗嘱效力优先规定”

日期: 2020-05-25 08:36:10      来源: 深圳遗嘱库

 

遗产继承有重大变化系列之一|删除“公证遗嘱效力优先规定”


遗嘱、遗产、继承......这些被我们看做“身后”事,但其实是现代社会发展中大多数人要经历的“身前”事,我国早在1985年就颁布施行了《继承法》,即将提请全国人代会审议的民法典继承编与原有的《继承法》相比,做了哪些修改?又增加了哪些与我们密切相关的内容?

 

01

重大变化


删除“公证遗嘱效力优先规定”

多份遗嘱以最后订立的为准

案例解析

一些老人会几份遗嘱,但是那份遗嘱最后会被法律认可呢?在原有的继承法中,是以公证遗嘱的效力为优先原则。此次民法典继承编草案中删除了“公证遗嘱效力优先”规定。

 

比如张大爷老两口共有两子女、老两口曾经公证了一份遗嘱,财产4个子女平均分。但是在张大爷生命的最后几年,老两口是跟小儿子一家度过的,小儿子一家对老两口的照顾也多过其他子女,于是张大爷夫妻又立了一份自书遗嘱,死后财产要给小儿子一半。

 

但是在张大爷去世后,这份自书遗嘱被法院判定为无效。

修改后的民法典继承编


 


此次民法典继承编草案则将公证遗嘱优先的原则删除,公证遗嘱不再具有法律效力上的优先性,在判定各份遗嘱之间的效力时,以最后订立的遗嘱为准。

 

另外,此次民法典继承编草案增加了打印、录像等新遗嘱形式。草案增加后的打印遗嘱中规定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录音、录像遗嘱中规定,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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